專題:《好撒馬利亞人法》

2018年6月
策劃與撰稿:吳約珥、冉燕飛律師、文展雲律師、周簡艷珍、雷路得、李薇、陳熾、周天駒、蔣若谷、朔方、勞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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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者:文展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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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者:Cindy

《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是一部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法律,名稱來源於《聖經》(詳見第一版),有時也稱作《無償施救者保護法》,使在緊急狀態下的施救者,不因其無償的救助行為給被救助者造成損害而承擔責任,目的是為做好事的人免除後顧之憂,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者施以幫助。

各州都有
美國各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都有各自的《好撒馬利亞人法》,雖然細節、涵蓋範圍、內容都有所不同,但其根本原則卻一致:自願救助者,如果本著好心,不圖報酬,對受傷者進行緊急醫療搶救,因出現失誤而造成傷害時,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比如:車禍發生時,如有人好心上前幫忙急救,卻因沒有醫療知識而給被救者造成更嚴重後果,在這種情況下好心人不會因為處置失誤而被起訴、捲入官司。
這其中的重點是:必須是處理涉及緊急的事件;救助者不在救助行為中獲得報酬或不期望獲得報酬。在適用人員上,有的州包括所有善意救助者;有的州規定醫護人員、警方或消防人員不適用,因其實施救助是工作職責;有的州則重點保護醫療人員、警員、消防人員,在緊急事件中救助受傷者時,不必因搶救中出現的問題而承擔民事責任,除非上述人員疏忽救助或救助方式錯誤或有意延誤。
在許多民事訴訟中,適用的法律標準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但在《好撒馬利亞人法》中,對「好撒馬利亞人」的標準提升為「重大過失」。雖然法律並未明確禁止起訴「好撒馬利亞人」,但法律的實施確實使原告訴訟成功的可能性大為減少,因此原告律師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便不會輕易對「好撒馬利亞人」提起訴訟。這種法律保護,可以為那些善意提供幫助者,解除「愛」管閒事而惹上官司的後顧之憂。

紐約州法
紐約的《好撒馬利亞人法》,頒佈於1984年,包含在《紐約公共健康法》第3000-a節(Section 3000-a of the New York Public Health Law)緊急醫療救助部分:
除了法律規定的幾種情形外,任何人基於自願且在不期待任何報酬的情形下,在事故現場或醫院、醫生辦公室、其他具備適當且必要的醫療設備的場所範圍之外的緊急事故現場,對失去知覺、生病、受傷的人提供急救或緊急處理,如對被救助者造成損害,或因救助行為或實施緊急救助過程中的過失造成被救者死亡,將不對這種傷害或死亡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存在重大過失。本法律並不免除執照醫師、牙醫、護士、體能治療師或註冊醫師助理,在執業過程中提供專業服務時,因其行為或過失帶來的傷害或死亡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此外,鍳於近年酗酒無度及藥物泛濫現象嚴重,死亡人數已超過交通意外,而身陷嚴重失控且有生命危險者,因擔心求救會被捕而不敢打911電話,紐約州長於2011年簽署了「911好撒馬利亞人法案」,載入紐約刑法典221.38:目睹他人或自己濫用藥物或飲用酒精過量,需要緊急醫療救助時,鼓勵撥打911求助而不必擔心被捕,從而為任何撥打911求醫救助者,免除了可能被捕入罪的擔心。但若涉及8盎士以上受管制物品,涉及出售或意圖出售,或有逮捕令在身,或違犯保釋條件等,則不受此法保障。
《好撒馬利亞人法》,以法律形式保護做好事的人,減少了人們做好事的猶豫時間,提高了有效救助傷者的概率,促進了社會的安全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