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法律問答信箱) 外賣員底薪加小費 卻告老闆付薪不足

2017年7月
文展雲律師
文旭慧律師

問:

我在紐約中城開餐館,請了數位外賣郎,聘用時已聲明,以底薪及小費之和為收入。每月基本薪金$1,500,另加客戶給予的豐厚小費,每月總收入平均$3,500以上。小費若是現金,他們自己入袋;在網上付的小費,會按客人對其滿意度以現金結算,並由他們簽收;平均每天近百美元。餐館每天營業12小時,提供一小時休息及免費三餐。現有三位前員工入稟聯邦法院,控告餐館及我在他們離職前兩、三年間,低付薪、欠超時加班費、只以支票薪酬計算基本工資,要求賠償$40餘萬。我該如何應對?

答:

您所面對的法律問題,近年經常發生。聯邦公平勞工標準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FLSA),對僱主作出了明確及詳細的要求,要求僱主必須按照聯邦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薪金以及超時加班費,並要提供恰當的通告及保存一切記錄。

您雖然錄用時口頭聲明支付薪酬原則,但缺乏書面聲明及對方表示明白的簽收憑據,將被視同受雇方沒有同意。對方可以說沒有收到任何通知,或強說那$1,500即是您所支付的全部工資,即每月以40小時計算,平均每小時$8.93;勞工標準法律規定,每週超過40小時部分,以超時加班率一倍半計算,便是每小時$17.86。

縱使有休息時間,因缺乏明文公佈,也算為工作時間。外賣訂單會在任何時間發生,即使兩次外賣間的等待時間超過一小時,因不是明確的休息,也算是工作時間,因此會稱每天工作12小時。您因沒有員工上班記錄,員工可以妄稱每週工作六天。按此計算,每週72小時,超時32小時,即欠薪$571.52;一年便是$29,719。

法律對失責而欠付該付薪金的僱主,可按所欠數額加倍罰款。聯邦薪酬及工時部公佈,要求每一僱主必須保存每一員工如下資料及文件:員工全名及社安號;住址連郵區號;若不滿19歲,提供出生日期;性別及職位;每週工作日期;每天工作時間;每週工作時數;員工基本薪金支付基礎;常規(基本)時薪數額;每天及每週總共基本時間所賺薪水;每週超時加班共賺薪水;從員工薪酬加或減的其他數目;每一時段共支付的薪金;發放薪金日期及所涉及時段。

聯邦政府要求僱主需取得員工簽名備案,保存期為三年;各州可能要求更長時間,紐約州要求六年之久。

基於以上因素,您可能處於不利局面,應找專業律師協助。尋找對案情有利的可靠及可引入談判的證人或證物,或引用提供三餐計算為部分薪金,爭取在出庭審案或彼此盤問前,達成和解協議,節省律師費及時間。盡快亡羊補牢,修正通知及記錄保存的作業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