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法律問答信箱) 賣房利得如何延稅

2015年9月
文/文展雲律師 文旭慧律師

問:

四年前在紐約購入一獨立房,住了一年半後遷往長島;空置半年後,出租與人。最近有經紀遊說售房,可獲利潤$30萬;經紀說空置時間可算入兩年時間內,享用免稅資格。若這是真的,要否繳利得稅?可有方法延稅?

答:

國稅例中,允許主要居住(Primary Residence)的業主,在符合所列條件下,售房後享用投資利得稅(Capital Gain Tax),最高個人$25萬、夫妻$50萬。享受這樣的優惠,所售房產限於自己擁有且曾用以自住,在出售前五年內,最少有兩年擁有及使用(Ownership AndUse);Condo、Co-op、汽車流動房,或設有居所的空地,也符合資格。

您住了一年半,其後搬往長島,半年空置時間不屬於使用(Use),同時其主要居住房地位亦被長島所購房子取代,所以不可合併計算以符合兩年居住期要求。再有,將房子出租,更不能視為主要居住房。按以上分析,您很難享用出售主要居住物業所能享受的免稅優惠。當然,為求萬無一失,應請教有經驗的會計師。

另一方面,因您在最近兩年將房子出租,不妨考慮用1031同類物品交換延稅法(1031 Tax Deferred Like Kind Exchange),若符合資格,可將所賺利潤、當初投資額、其間投入設置裝潢等開支,一起用於購進新投資物業,以暫緩繳納稅款,直到放棄這樣的優惠時,再按當時稅制付稅,如此便可增加現金流動量。

1031延稅法有多項嚴格要求,包括出售物(Relinquished Property)與取代物(Replaced Property)須為同類,且持有該等物品必須是有投資意圖(InvestmentIntent)、持有一段合理時期、在出售物售出45天內必須認定取代物,且於售出後180天內完成購入取代物的過戶手續。

若要完全延稅,買入取代物價(連同成交費)必要高於售出物價(扣除成交費),不然,所有用不盡的物價,便被視為投資利潤征收利得稅,稅率可高達28%。

以上只是粗略提要,您談及租賃房子,要考慮以往報稅方式(逐項報稅Itemized Deduction)及有否以ScheduleE申報、有否報折舊等。凡此種種,應請教有經驗的會計師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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