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法律問答信箱) 非牟利機構利益衝突 如何用法律方法解決

2016年11月
文展雲律師
文旭慧律師

問:

我在紐約市一所非牟利機構做義工多年,最近該機構將結束事業、出售物業;董事間為此起了衝突,懷疑存在私相授受,將已升值很多倍的機構物業,低價出售給董事長兒子的同性配偶。請問該如何阻止這一不正當交易?

答:

您所提到的情況,在非牟利機構或公司(Non-Profit Organization-Corporation) 頻頻發生,所以紐約在最近數年中通過了一系列修訂非牟利公司法律的法例,其中也涉及與您所述情形相似的利益衝突,擇要簡述如下:

一,涉嫌利益衝突者,仍然也應該出席董事會會議,但是不能參與表決,因其出席仍算入出席董事人數,這關係到是否有足夠出席額(Quorum);此外,也可讓其自辯,使董事會能在聴取全面資訊後再投票,可保障機構的最佳利益。

例外的是,涉嫌董事不能在針對自己或涉嫌親屬議案之表決中投票。受此法律規限的,除了涉嫌者本人外,也包括其親屬,如配偶(同性也算)、兒女、兄弟姐妹、孫輩、曾孫,以及他們的配偶(同性也算)。

二,如果董事局有成員認為,只需獲得紐約州檢察官通過出售條件申請後,這項買賣就可以成交,那是錯誤的。2015年12月通過的最新非牟利公司法及宗教公司(宗教機構-公司,屬非牟利機構-公司)法規定,只允許宗教機構-公司,而不是非牟利機構-公司,選擇獲得紐約州檢察官或紐約法院的批文後,即可出售其物業,但檢察官有時仍會循例要求獲得法院批准之後再最後簽署批文。這只是宗教團體在出賣房地產時所獲的優惠,但並不是所有非牟利機構都可以同樣享受這個方便。

三,在決定程序是否合法時,先要研讀該機構成立章程,以研判是否按照章程所定步驟行事。例如:該次董事會的召開,有否恰當通告章程內要求機構作表決計劃的通知?更重要的一點是,若章程中訂明機構屬於會員制,則很有可能要召開會員大會,列清開會主旨等資料,並由會員以最低限度三分之二票數通過。縱使董事會意圖壓價、私相授受,也必須委託有資格的中立估價師,對物業作一份估值報告,一般應以估值作為出售價。

以上各項,最好請專業律師幫忙;也可以向州檢察官反映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利益衝突及壓價出售,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