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法律問答信箱) 貸款投資惹來官司

2018年3月
文展雲律師
文旭慧律師

問:

三年前貸款10萬美元給好朋友在紐約開館餐,沒有簽借據。開業初期,也曾去餐館坐坐幫點忙。最近他生意失敗,被債主追討,竟說我也是投資者而連累了我。我該怎麼辦,才能既討回貸出的錢,又能擺脫莫須有的法律責任?

答:

貸款未簽借據,法院一般不受理,法律名詞為Statute of Frauds。每州都有法律規定,若涉及的金額超過若干數量,必須要有對方簽字的借據,才能尋求法院幫助,作有效追討。除非有例外的行為,不然口說無憑,難以解決。以紐約州為例,欠債額若超過$500便必須要以借據為準,或存在若干例外行為,不然法院不會受理。
按閣下所述情形,很難提供足夠的法律依據予以追究,除非有特別的例外資料或證明。例如:他曾試圖清還部分欠款,或以書面形式向您或第三者承認欠您的債。當然,您的朋友若硬稱您是投資者,甚或是共同股東或合作夥伴,豈不是等於承認閣下有金錢投入這盤生意?
但是以何名義追討?而且他債務纏身,要想討回欠您的錢,可能得不償失。當務之急,反倒是要專注於如何劃清界線,證明您並非投資者,股東或合作夥伴,這些身分可能涉及不同層次的法律責任。
要劃清界線,洗清牽連,便要建立自己在這盤生意上不存在任何擁有權的證據。例如:藉該餐館的銀行戶口擁有者記錄、提款或支票往來簽名記錄,生意年度稅表上的擁有者盈虧表(Schedule K),以及閣下稅表中從來都沒有涉及這盤生意的擁有記錄,或餐館員工所作口供或誓詞,都有佐證的價值。
可以聘請有經驗的律師,為您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取以上重要資料,並為您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