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
文/文展雲律師主持
我們夫妻取得博士後學位後,在一所大公司任資深研究員25 年,對公司生產程序有突破性發明及建議,有助 公司業務。上司退休後,我們曾申請應聘該空缺,結果老闆以補充「新血」為由,讓外來的缺乏經驗的年輕白人 博士補位。最近老闆又要求我們改上夜班,我們很不習慣也不願意,該怎樣做才好?
美國講求平等待遇,聯邦及州市政府都有明例,禁止任何僱主基於性別、年齡、膚色、族裔、國籍、宗教信仰、 殘疾、分娩等原因歧視員工,否則員工可以引用任何政府階層對員工較有利的條例,予以追究。
以紐約為例,同等情況,紐約市向員工提供的人權保障,遠勝過紐約州及聯邦,所以受到歧視的員工,應引用 紐約市的律例來爭取應得的保障。這也意味著在紐約市營業的僱主,要面對更多的法律責任。
就您的情況而論,年齡估計50 歲以上,屬平等待遇保障的範圍。條例對40 歲以上的員工即提供工作上不受年齡歧視的 保障,越年長就越夠條件得到保護。僱主在言行上一再表現出重視年齡的價值,只想「新血」,又加上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顯露出對年長員工的為難和歧視。如果您沒有明確的嚴重失職,僱主是不能因年齡而對您有任何不平等對待,這是可以討 回公道的。
另外,也絕對不能因年齡、族裔、原國籍或任何受保護的因素,而剝奪員工的晉級機會。僱主寧由外面請缺乏經驗、學 歷更低的博士來填補空缺,很容易使人(包括陪審團成員)聯想到繼任者是因年輕且是白人而繼任。如果真要追究,雙方 都要考慮:在訴訟中,需藉證據來決定應否據理力爭。
很明顯,對方的法律立場有問題,這也增強了你們的勝數,所以應儘快找律師尋求幫助,要求停止對你們在工作崗位上 的刁難或歧視,並在損失晉級機會上作出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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