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國有國法) 小額遺產

2018年3月
李兆樑律師

關於小額遺產(Small Estate),諮詢中常被問及:先人去世後只剩下唯一的銀行帳戶,金額數千至萬餘不等,且該帳戶既不是共同擁有,也沒有指定受益人;這類小額銀行存款,是否一定需要透過法庭發出授權文件,才能提出存款來。

在紐約遺產法中,如符合與先人特定的關係及特定存款額,便可用小額遺產宣誓書提取該些款項,而不需透過法庭的授權文件。例如:阿彪45歲,已婚,與太太育有兩名子女。阿彪生前只在永富銀行有支票戶口,結餘為$17,500;阿彪開戶時,覺得自己還年輕,並没有填寫任何受益人。阿彪去世後,因未為帳戶訂立受益人,其妻也不是戶口的共同擁有人,因而不能代替阿彪從永富銀行提取$17,500結餘。其妻向法庭詢問申請授權文件程序,但法庭文書冗長難明,最後無奈準備放棄向法庭申請的念頭。

其實,根據紐約法例,只要銀行戶口存款不超過$30,000,不是共同戶口,且沒有註明任何受益人,則戶口擁有者故世後,便可用配偶身分,在不需法庭的允許下,提供小額遺產宣誓書給銀行,銀行便會將戶口內的結餘額交給其配偶。

再舉一例:阿彪父母俱亡,只有一個弟弟;阿彪參加馬拉松比賽,心臟病突發,送醫兩日後身亡;阿彪沒有任何資產,只遺留一股票戶口,市值約$12,000,不是共同戶口,也沒有指定受益人。根據紐約法例,如法庭沒有指派任何遺產執行人,逝者的兄弟姊妹可在不需法庭允許下,用兄弟姊妹身分提供小額遺產宣誓書給股票交易行,便可將不超過$15,000的股票轉入自己名下。阿彪的弟弟雖不是配偶,但可以兄弟姊妹的身分,將小額遺產宣誓書交給股票行,便可承繼阿彪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