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法律問答信箱) 父母在美逾期居留 可否憑孩子獲身分

2015年3月
文/文展雲律師 文旭慧律師

問:我和太太2009年底以旅遊簽證到美國,後滯留未歸;2013年初及2015年初生下孩子。最近聽說,總統行政令對我們這樣的人延緩驅逐及給予工作許可,但卻突然叫停。請問這消息真確嗎?

答:由於行政令頒佈後到執行期間,缺失一項重要的公佈及公共回應程序(Public Noticeand Public Comments),而被26個州的州長告上德州區域聯邦法院,並成功申請到臨時禁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雖然行政令變成兩黨角力對象,但雙方很可能考慮選票及在三權分立能夠得到兼顧的情況下作出妥協,所以有資格申請上述福利的,仍應蒐集所需文件及申請費$465,待行政令正式解禁並接受申請時,便可送交。

您所述情況,明顯符合行政令涉及家長部分,包括:2014年11月20日時,有一個子女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自2010年1月1日後連續在美居住;自2014年11月20日不間斷住在美國;在2014年11月20日時已經沒有合法身分。當然,還需要合乎下述兩個條件:並非執行移民法單位的優先檢舉對象;沒有犯重罪或若干違背道德操守的輕罪或記錄。

很多想申請的人,擔心因申請而自投網羅,但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聲明,申請者資料絕對保密;如只是逾期居留變成非法移民,並無觸犯其他移民法,也不是執行移民法單位的優先檢舉對象或犯有重罪、違背道德操守的輕罪或記錄,便大可安心。

如果行政令生效,獲得延緩驅逐出境者可得工作許可證,合法申請社會安全號碼及工作,當然這絶對不是永久居留身分,有效期僅為三年,期滿需要再延續才有效。應注意的是,由行政令頒佈當天直到取得福利,並成功獲得提前保釋AdvanceParole前,不要離開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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