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移民動向) 淺析簽證被拒

2015年3月
文/陳熾

◎兩類簽證

簽證一般分為非移民Non-Immigrant和移民Immigrant兩大類。前者被拒,沒有上訴權,但可以重新申請;後者被否決,則可根據移民法補充證明或申請豁免。通常情況下,申請人會接獲書面或口頭通知,說明簽證被拒原因。如果簽證官根據美國移民法和國籍法案(INA),認為申請人沒資格獲得簽證即會拒簽,並注明申請人違反了哪一條INA或其他移民法律的條款,即所謂的不符合資格法例(Ineligibilities)。

某些移民簽證的Ineligibilities是可以克服的,例如親屬移民申請人Petitioner在特定時間內(通常一年)提出有力證明,補充文件或申請豁免成功。其他Ineligibilities則是永久性的,意味著每次申請簽證,都會受同一條款限制,仍被視為不合申請資格。

◎撤銷原判

移民簽證面試後,簽證官可能需要額外的時間,對申請個案作進一步行政處理,若發現其他可疑問題,可以把整份檔案送回美國移民局,甚至把原已批准的申請(Petition)撤回,稱為撤銷(Revocation)。

至於根據INA214(B)拒簽,意味著沒向領事官員提供充分的文件,證實具備申請各類別非移民簽證資格;沒有推翻移民傾向的假設。此法例僅適用於非移民簽證類別。依照法律規定,非移民簽證申請人必須有充分證據顯示,與原居地有強力聯繫,是一種不會斷絕、相當牢固的關係,具體包括:現在的工作;家庭狀況;與家人和朋友的關係等,也包括在美國是否有親友等。這種聯繫將迫使申請人短暫停留美國後,肯定會按照規定回到本國。

INA214(B)是針對特定個案申請程序,一旦被否決,領事部無法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也沒有上訴程序。但如果申請人後來覺得對簽證要求已經考慮周詳,或者情況有顯著變化,收集到所要提交的更多證明,可以重新申請簽證。重新申請,必須填寫新申請表,繳納申請費,並預約新的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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