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
文/陳明利律師
因與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結婚而獲得綠卡,若婚姻不到兩年,該綠卡通常是有條件的臨時綠卡,有效期2年。
◎提交表格
臨時綠卡轉為正式綠卡,需要提交I-751表格和相關材料申請。如果臨時綠卡持有者的子女,是藉父母而獲得臨時綠卡,且與父母同時或在90天內相繼拿到臨時綠卡,則轉正申請者可在I-751中同時為子女提出申請;如果子女的臨時綠卡,是在父母拿到臨時綠卡90天後才獲得,則該子女需單獨提出I-751申請。
◎轉正時限
一般來說,從條件綠卡起始日起2年,若仍維持著與同一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婚姻,須在條件綠卡失效日前90天內,與配偶共同提交(Joint Petition)臨時綠卡轉正申請的I-751。這裡需要滿足兩個要求:一是按時提交,二是夫妻共同提交。
如未按時遞交申請,則可能失去綠卡身分,並可能被遞解出境。
◎豁免要求
如果臨時綠卡持有者有特殊理由,無法與配偶共同提交I-751,可以依法要求豁免共同申請規定(I-751 Waiver Application),並且基於豁免的I-751申請,也沒有90天時限,只需在被最終遞解(Final Order of Removal)之前提交即可。
申請豁免的情況包括:
‧配偶已去世;
‧婚姻是真實的,但以無效或離婚收場,且非因本人的過失。需提交離婚判決或者婚姻無效判決。如果離婚訴訟程序尚在進行中,也可以遞交豁免申請,移民局將發出補充材料通知(RFE),要求提供離婚判決書;在提供離婚判決書後,一般會獲得豁免。當然,還必須證明婚姻的真實性。
‧婚姻是真實的,但在婚姻中本人或子女被配偶毆打或遭受極殘忍對待。需提交材料證明虐待,並證明婚姻真實性。如果子女依附父母獲得臨時綠卡,後來遭美國公民或綠卡父母虐待,則子女本身也可基於這一情況申請豁免。
‧如被遞解出境,會造成極端困境。需要證明,若被遞解出境,會比其他被遞解出境者有明顯大得多的困難(Significantly Greater Hardship),且該困難是基於獲得臨時綠卡之後出現的情況。
需要注意:如果基於上述任一理由申請豁免I-751被拒,一般還可基於另外一個豁免理由再次申請。如果同時滿足兩個或多個理由,保險起見,最好基於多個理由同時提交豁免。
◎合法工作
及時遞交臨時綠卡轉正申請之後,一般會收到移民局通知,比如將臨時綠卡自動延期一年,允許在等待轉正期間繼續在美國合法居留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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