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之窗: (科學與信仰) 遠離惡便是聰明

2019年7月   

◇黃小石

人們對善惡的看法

近來美國阿拉巴馬、密蘇里、路易斯安那州陸續通過嚴格墮胎法案,使得其議題再度掀起對善惡的詮釋。反對墮胎者是以嬰兒的角度,定義該行為屬殺害別人,只因生命是人們不能剝奪的基本人權;贊成者則從母親的「自由」權益作前提,並且更牽扯到母腹中的「嬰兒」,那時候才算是「人」的問題。幾十年間,雙方卻「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彼此爭執不休。事實上,不同的國家,在不同的時候,亦有不同的法律裁決。但合法是不是就等於「善」?到底「善惡」是人為的協議,還是人類內心天良的法則?這是全球的規矩,抑或因地制宜?一個地方的善,是否別處也一定相同?
善惡若是絕對的,卻好像數學定理般,需要人去發現。假如是相對的,則由自己作商權定義,這難免會以自身的利害來做定奪。在一所大學的倫理課內,教授出了一個類似「救生艇倫理」題目考學生,大意是:一條船於大海上遇難將沉,船裡有12個人,而救生艇只能容納6個人,當中被考的學生亦身在此船,除該學生之外,分別有船長、醫生、模範青年、妓女、暴發戶、貪官、病危少女、神父、企業經理、弱智男孩。每位學生可以選5個人上救生艇,其餘的將留在沉船裡淹死。這班學生選出的生還者名單為自己、醫生、船長、妓女、模範青年。從救生艇票數總計,最少學生投票給貪官,而得票最多就是自己,願意「殺身成仁」的人不多。這反映出學生們倫理道德的價值觀,同時也說明人多數有「自利」為善的傾向,成了決定善惡的基本出發點。

有關善惡的倫理學

古典哲學家亞里士多德(Aristotle)討論倫理,是用「幸福」(eudaimonia)概念來詮釋「善」的含義,所以對他而言,人「最大的喜樂」則是他的至善。粗淺的來說,那些使我快樂的事便是「好事」,令我快樂的人就是「好人」。
英國哲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把這想法推己及人,在他的《道德與立法原則概論》中,提出「效益主義」的概念,故他建議用產生「最多人最大的快樂」,作為「善」的基本定義。善惡變成統計學的結論,而不見得是人性或事物的本質。
善惡若以自己的利害為出發點,這是人類普遍的自然思維;不過個體之間的利益衝突,同樣會自然出現,與不可避免的。一個文明社會是不是能用51票對49票,就可以準確地定義為「善」呢?這顯然是不理想,而且保證會有近半數的人,反對用此方法去決定善惡的標準。其實墮胎相對是較簡單的倫理問題,只要我們能合理地定義,「人」在何時開始存在,然後再同意我們不能蓄意殺人,便可得到合理的協議。可是困難在於到底「人是甚麼」?何謂生命(即活物是甚麼)?至於後者的疑問,美國太空總署到目前仍在研究中,希望有朝一日,當人類可以去別的星系,進行勘查的時候,能分辨是否在那裡找到了生命。
從邊沁的哲學,還導出一些其他的倫理問題,比方所謂「定時炸彈」的倫理窘境:有一暴徒,暗藏一枚強力的定時炸彈,在城內一棟大樓裡,不料被捕,暴徒宣稱炸彈快要爆發。此刻的問題是:政府能不能用一種不道德、不合法的手段(如:酷刑拷問),取得一個非常好、利人救命的結果?雖然它可以有法律的答案,只是沒有善惡倫理的出路,皆因這設想的局面中,「惡」已經先存在。
或許是因著自己的權益,使到我們對「善」方面,常常當局者迷,相反對「惡」會較清楚,亦較有共識;由於「己」具有排他性質,若自己是善的,而別人不能是自己,這樣便會跟對方的善產生衝突;但惡卻屬於「他人」(正如薩特所說的「他人就是地獄」),不一樣的「己」,可以有共同的「他人」,故此不同的「己」,對於「惡」來說,是能夠相容。

《聖經》對善惡的定義

《聖經•約伯記》是最古老的書卷之一,經文記載一個好人–約伯,無辜受到大苦難,反被別人誤會,認為他一定是做了壞事得罪天父,以致落入家破人亡的絕境。他為自己辯論,同時提到一個非常有力的原則:「敬畏主就是智慧;遠離惡便是聰明。」(《約伯記》廿八章28節)這句話真的很有道理:善不是建築在「己」上面,而是在上帝裡,因此人們可以有共同的善;就算是達不到的境界,我們絕不能「善」不見得即是「惡」,既然大家對「惡」比較有共識,就應當遠離惡。要是我們能同意不作惡,人間的苦難也可以減去了。
回到墮胎的議題,我們同意剝奪他人的自由是「惡」,因為任何人當尊重別人的自由權。不過我們也認同剝奪生命是「惡」,大家應該一起來維護生命。這議題爭執的重點,並非人們自由的限度(討論何為「善」),而是如何不作惡(不蓄意殺人)。雙方可以共同研究及努力分析,人的生命甚麼時候開始:大家同意胎兒於何時才算是活(例如他能夠存活在母體的外面),再談胎兒在那時候不是個「胎兒」(比方說一個受精卵),此為科學的議題,是客觀、冷靜,亦是困難的。至於討論何謂是「人」,實在沒有比這個更重要的問題了。《聖經》說:「人算甚麼,祢竟顧念他?」(《詩篇》八章4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