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 : 性別承認諮詢

2017年10月
專題策劃及撰稿:康貴華、勞伯祥、趙秀華、謝陳惠珊及周簡艷珍

隨著社會觀念轉變及醫學發展,現代人可以透過服飾化粧、賀爾蒙注射、變性手術等來改變自己身體的性別特徵,但法律上如何改變性別?這議題極具爭議,而且牽涉多方面的法律事宜,包括家庭及父母身分、財產及繼承權利(例如丁屋政策)、福利、稅務(例如已婚人士免稅額)等。

諮詢內容要點

2013年香港終審法院就《W訴婚姻登記官》案,裁定變性人可按更改後的性別與異性結婚。政府其後成立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今年發表《性別承認》(gender recognition)諮詢文件,諮詢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由於法例影響深遠,也可能造成社會矛盾,市民宜積極關注及提交意見。

文件中有16條問題,包括以下的主要問題:

A) 應否在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抑或維持現有的行政措施?

B) 如果設立制度,申請更改性別需要符合甚麼資格?政府考慮四種模式:

1.「自我聲明模式」:申請人聲明自己屬某一性別便可更改性別身份。
2.「無須手術模式」:需要一些醫學證據,如性別焦躁的診斷及「實際生活體驗」證明等。
3.「規定手術模式」:須接受變性手術,但較少其他醫學證據方面的規定;
4.「較多限制模式」:要求已進行性別重置手術、提交醫學診斷證明及排除已婚人士的申請等。

香港現時沒有《性別承認》法例,但入境處有行政指引去修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但不會更改出生證明書)。申請人需提交已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的醫學證明:

女性轉為男性的必須切除子宮及卵巢,及建立陰莖。
男性轉為女性的必須切除陰莖及睾丸,及建立陰道。

各國不同情況

現時各國對性別承認的要求大致可分三類:

1.沒有醫療限制,只需提交特定聲明,如丹麥、阿根廷。
2.必須提供醫學診斷證明,但不必進行手術,如英國、德國。
3.必須完成手術及提交醫學診斷證明,如香港、芬蘭。

在一些國家,社會上有「性別自決是人權」的觀念,認為要求變性者必須做手術是「不人道的酷刑」,因此採取寬鬆的性別承認制度,只須申請人「自我性別聲明」便可以更改性別。

不過,這樣卻引起混亂、不公、侵犯私隱及危害他人的情況。例如一位「有男性性器官的女人」有權進入女廁、女更衣室、在醫院住女病房、參加女子運動比賽等。實際上曾經發生這類「女人」性侵犯其他女人,也試過「有子宮的男人」懷孕生子等事件。

互相體諒尊重

對於患上性別焦躁症的人士,社會應該多加關懷,鼓勵他們盡早接受專業輔導,畢竟變性絕非良策,可以對當事人及身邊的人造成巨大的壓力、困擾和傷害。事實上,許多患者獲得心理治療後,最終都能接納自己的生理性別。反之,有些接受變性手術後的人士感到後悔,更有人再做手術變回原本的性別。

另一方面,有些患者的身體和心理出現偏差,在衡量風險後仍然堅持變性手術,才能符合他們對自己的性別認同。社會需要接納,並容許完成手術的人士在法律上更改性別身份。然而,性別應該在生理上有客觀的準則,不能以主觀的心理性別來決定。因此,香港的性別制度必須在尊重個人意願、保障他人權益及維護社會整體秩序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參考資料: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 http://www.iwggr.gov.hk/chi/index.html
明光社 http://www.truth-light.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