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移民官手記) K-3 與K-4 簽證

2014年6月
文/陳熾

K 類簽證一般是指K-1,即申請未婚夫/妻來美國,入境後90 天內 註冊結婚。為了讓美國公民與其外籍配偶和子女,在移民申請辦理 過程中早日團聚,美國國會在2000 年新增了K3 / K4 簽證類別。

申請此類簽證,須先由在美國的公民配偶,須先向居住區域的移 民局,為其配偶提交移民簽證申請(I-130 申請),然後再向移民局提 交K3/K4 簽證的I-129F 申請。I-129F 只能在美國提交。被批准的I-129F 會直接寄往美國國家簽證中心(NVC),然後再寄往美國領事館。

K-3 受益人(美國 公民配偶)的未成 年子女(21 周歲以 下),也可通過提 交I-129F 申請表被 簽發K-4 簽證進入 美國。K-4 受益人不能與K-3 受益人分享同一個I-130 移民申請,因此 美國申請人需要確保每一個繼子/繼女都有獨立的I-130 移民申請。 由於近年來假結婚現象較多,領事館對此類案例的審查也越來越 嚴格。面談時如果沒有充足的材料證明雙方的真實關係,或者不能 令領事信服,很有可能導致被拒簽。這種情形常見在雙方曾有過婚 史的案例中,但也有雙方第一次結婚就被拒的。

即便在美國提交的I-129F 表格亦需經過嚴格審核,一旦移民官發 現申請人姻婚關係有問題,I-130 親屬移民也會受影響。執筆至此, 想起最近否決的I-129F 申請,原因就是公民申請人與受益人都曾結過 兩次婚,但申請表上卻未附兩人的離婚證書,這本該是公民配偶申 請時必須提供的重要文件。再經仔細核查,發現受益人兩年前與另 一公民結婚,但不到一年即分手,違反了兩年條件性居留身分規定, 被移民法庭判定為「權宜婚姻(Marriage of Convenience)」,要被 遣返。他們還沒各自辦妥離婚,便在她被遣返前急忙註冊結婚,欲 為日後以親屬配偶再度辦理移民返美鋪平道路,結果弄巧成拙。

申請人務必準備充分證明文件,且誠實作答所有問題,以免申請 被延誤甚至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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