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法律問答信箱) 成立信託售房產 可否避免利得稅?

2014年12月
文/文展雲律師

問:

我們兩夫妻數年前成立了一個信託,並 將名下資產由私人名下轉入信託持有。最 近有人願以比當年買入價高出許多的價格購買我 們的住房,但深怕成交後要繳頗高的利得稅,應 該如何處理?

答:

您談及了信託,卻沒說明屬於哪類, 故只就「可撤銷或可廢止(Revocable Trust)」及「不可撤銷或不可廢止(Irrevocable Trust」兩大類,作粗略分析。

「可撤銷或可廢止」,即縱使成立信託,立信 託者仍可撤銷。以法律觀點來看,這類信託不是 一個完全獨立的法律個體,而是受立信託者直接 操控──立信託人,可在生前任何時間,將資產 如私人資產般地看待並撤銷這一信託,因此合法 的債權人包括政府單位,可以私人原因追索該信 託資產。

如果您所立信託屬此類,則該信託所持有的您 的住房,仍然算作私人持有。只要該房產符合稅 例的居住要求,即出售前五年內有兩年為主要居 所(Primary Residence),則所獲利潤可享受若 干免稅優惠,包括利得稅豁免,夫妻共享$50萬、 單身$25 萬。

順道一提:利潤是以最後售價扣除一切合法開 支(如經紀佣金、律師及其他服務和銷售開支、 轉手稅,或對該房合理裝修等)及購入價計算。 若已將該房出租,租金未申報,便會抬高利潤; 若因出租而申用折舊(Depreciation),便會相應 降低購入成本。有關稅務及成本開支等問題,該 請教會計師。

若您所立的持有資產的信託,為不可撤銷或廢 止類,一般被看作獨立法律個體,除非在特殊情 況下或部分的州法允許下,立信託者(Grantor or Settlor) 無法廢止該信託,債權人包括一般政 府機構,也無法因私人原因而追討信託名義下的 資產。

一般來說,當資產轉移入該不可廢止信託時, 可以承受該資產在轉入時的市價而非成本價格, 故具有出售方面的優勢。若您的售價遠高於當年 轉入的市價,便會有支付利得稅的後果,除非在 原信託條款中已有預先聲明,談及持有該房產是 計劃用來交易或營利(Trade or Business),則可 考慮引用「資產免稅交換(Tax Free Exchange) 或一般簡稱的1031 安排,但要基於出售該房產 旨在交換其他投資物業而非套現的前提;如需套 現,可在交易完成後,以新物業向銀行重新貸款。 如此,聘請專業律師及會計協助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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