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法律導航) 家庭暴力受害者 如何獨立辦身分?

2014年3月
文/陳明利律師主持

如果您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無論在 美國有無合法身分,均可依據《移民和 國籍法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 》204 (a) (1) 條款規定,獨立 向移民局申請合法身分,且不用支付申 請費。

◎資格

‧ 配偶:如果您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 者之配偶,在家庭暴力中被虐,則可為 自己及21 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提出申請。

‧ 父母:如果您的孩子被您的美國公 民或綠卡持有者配偶虐待,您可以在申 請中包括您自己、您被虐待的孩子和未 被虐待的孩子。如果您的孩子是美國公 民,而您被他們虐待,您也可以提交申 請。

‧ 子女:如果您是21 歲以下的未婚子 女,被父母(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 虐待,您可以為自己和您的孩子(如有) 申請。即便您超過21 歲,但只要在25 歲之前,提交並證明延遲申請的主因即 是被虐所致,則依然可以提交申請。

◎證明

申請者需要證明自己(或孩子)被虐 待;申請者曾經與施虐者住在一起;申 請者是有良好道德品質的人(如果您超 過14 歲)。

‧ 作為配偶申請者還需證明

1. 配偶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或 在提交申請前兩年,婚姻已經終結,原 因是施虐配偶死亡或因家庭暴力相關原 因離婚;或者他/她因為家庭暴力原 因,在提交申請前兩年內,失去公民或 綠卡資格;或者因配偶重婚而使得與申 請者的婚姻不合法。

2. 在美國被配偶虐待,或在美國境外 被配偶虐待,而施虐配偶受雇於美國政 府或美國軍警部門;或孩子被美國公民 或綠卡持有者配偶虐待。

3. 婚姻真實,而非純粹為獲得移民福 利。

‧ 作為子女申請者需符合以下條件

1. 施虐的父/母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 有者,即便他/她因家庭暴力原因失去 公民資格或綠卡身分。

2. 在美國境內被父/母虐待,或在美 國境外被父/母虐待,而父/母受雇於 美國政府或美國軍警部門。

3. 有證據證明父母子女關係。

‧ 作為父母申請者需符合以下條件 子女為美國公民;或在提交申請前兩 年內,他/她死亡,或因家庭暴力失去 公民身分。

◎申請

向移民局佛蒙特服務中心(VSC) 提 交I-360 表格,和所有相關的支持性文 件。一旦獲得初步批准(Prima Facie Determination Notice),便可申請與家 庭暴力有關的公共福利;一旦申請獲得 批准,即可申請工作許可及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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