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法律導航) 哪些非法移民最先遞解?

2015年1月
文/陳明利律師

為落實奧巴馬總統2014 年11 月 20 日移民行政令、細化移民改革,國 土安全局(DHS) 出台備忘錄「對非法 移民進行逮捕、拘留和遞解出境的政策(Policies for the Apprehension, Detention, and Removal of Undocumented Immigrants)」, 把非法移民分為三檔,區別對 待。

◎第一檔

包括「參與或涉嫌參與恐 怖主義、間諜活動,或者威 脅國家安全」者;也包括在企 圖非法入境的過程中被逮捕者;任 何因街頭幫派刑事犯罪而被定罪者,或被 判刑事重罪者,都屬第一檔。 這一檔,「必須」首先被遞解出境, 除非滿足政 治庇護條件, 或者存在極特殊情況(Compelling and Exceptional Factors),能夠證明該人不構成威脅。

◎第二檔

包括曾被判3 個或3 個以上輕罪(Misdemeanor) 者, 但不包括輕微交通犯罪或因移民身分為要素的州或地方犯 罪;包括被判顯著輕罪(Significant Misdemeanor) 者, 這些輕罪涉及家庭暴力、性犯罪、槍支犯罪、毒品交易、 叛賣人口、酒駕或者被判處90 天以上徒刑(不包括緩刑) 的輕罪。

備忘錄指出,屬第二檔者,「應該」遞解出境; 如果滿足政治庇護或其他因素,能夠證明 該人不構成威脅的話,也能免於遞解出 境。

◎第三檔

包括2014 年1 月1 日當天或之後, 被簽發最終遞解令(Final Order of Removal) 者。這些人可以因為滿足政 治庇護條件而在美居留;移民官也可以使用 裁量權,認定其不該被先行執行遞解程序的因素, 從而賦予其在美合法居留的權利。

這份備忘錄,可看做奧巴馬「檢控裁量權(Prosecution Discretion)」政策的執行綱領。一方面,奧巴馬希望移民 部門和邊境安全部門,加強對恐怖分子、刑事重罪犯和新 偷渡人員(第一檔行為)的打擊力度;另一方面,在遞解 出境程序中,將酒駕司機、性侵犯者、毒品交易人、持槍 犯罪者及實施多次輕罪的罪犯延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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