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
文/李兆樑律師
1948年6月8日,農夫塞西爾喬治.哈里斯,在使用拖拉機的時候發生意外,在尚有意識的時候,擔心妻子在他死後無依靠,便用隨身攜帶的小刀,在拖拉機上刻下「萬一我死於這個爛攤子,我將我的一切留給我妻子。塞西爾喬治.哈里斯」。當地法院最後裁定,這拖拉機上的刻字是一份有效的手寫遺囑。
這樣的事件,如果發生在今天的紐約,結果可能會大相逕庭!很多客戶諮詢,手寫自訂遺囑,在紐約能否生效。現在讓我們來看看,紐約遺產法對遺囑的一般要求:
1.如立遺囑者自行簽署其遺囑,必須在其遺囑末尾處簽字。
2.立遺囑者,必須在見證人面前簽署。
3.在立遺囑儀式中,立遺囑者需向見證人宣稱這是其遺囑。
4.立遺囑需有最少兩位見證人,分別在不超過30天內,於立遺囑者要求下作見證,即願意證明自己目睹了立遺囑者立遺囑的整個程序(包括簽名);所有見證人,須在遺囑末尾處簽名並寫上其住址。
一般手寫自訂遺囑,如能滿足以上四點,法院會接納;若難以自行履行以上程序,則法院一般會拒絕接受手寫自訂遺囑。至於從網上下載自訂遺囑表格來自訂遺囑,若不能滿足以上四點,也是不被法院接受的。由於各州法律不同,讀者務必向本州律師諮詢。
說到遺囑,引個小插曲:香港有一女富商,過世後出現兩份遺囑,有不同受益人;女富商的近親宣稱,他們持有女富商2002年立的最後遺囑;另一邊自稱女富商情夫者,持有2006年立遺囑;兩份遺囑雖都有證人簽署,但非在律師監督下執行,難確真偽;最終,法院裁定2002年那份為最後遺囑,但已花費天文數字的律師費!倘若遺囑在律師監督下執行,或可避免此番羅生門訴訟。
寫到這裡,想起該案法官在結案陳詞中引用的《聖經》經文:「世人行動實係幻影。他們忙亂,真是枉然;積聚財寶,不知將來有誰收取。」(《詩篇》三十九篇6節)實在是一針見血,當頭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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