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
文/葉漢中
《洛杉磯時報》報導,美國加州最高法院3月16日一致裁定,為糾正百年歷史錯誤,對1890年因種族原因而被拒授予律師執照的張康仁(Hong Yen Chang,12/20/1859-8/4/1926),追授加州律師執照。
張康仁是1872年清朝首批留美幼童之一,那年他虛歲13。1879年他進入耶魯大學,到大二時,清廷突然結束了幼童留美計劃,他被迫回國。1882年他到檀香山投靠哥哥張茂疆,並在曾任夏威夷王國最高法院法官的律師辦公室工作了8個月。
在這位法官(Alfred S. Hartwell)的鼓勵與哥哥的支持下,1883年他以尚未大學畢業的身分,進入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並於1886年以優異成績畢業。
他想在紐約參加律師考試但被拒絕,因只有公民才可以考律師;而美國1882年5月6日由總統正式簽署的《排華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禁止「蒙古人種的人」入籍公民(此法案在1943年被廢除)。為此,他向紐約州長大衛‧希爾力爭,並得其支持,後來紐約州議會通過准許他考試的特別法案。他於1887年11月11日獲得紐約法院授予的公民證書,1888年5月17日加入紐約律師公會,成為美國第一個華人律師。
1889年3月28日在布碌崙法院,他代表兩位華人贏得執業後第一場訴訟。同年8月9日,成為獲得夏威夷王國批准的第一個華人律師。
1890年他移居華僑集中的舊金山,但加州最高法院以聯邦《排華法案》及1875年另一法案(Page Bill)只允許「白人或黑人」入籍為由,裁決張康仁在紐約獲得的入籍證件無效,進而拒絕其申請加州律師執照。有意思的是,加州最高法院不承認他的公民身分,美國聯邦政府卻承認,且已在1889年6月12日簽發美國護照給他。
張康仁是基督徒,1885暑期實習時,已是康州哈特福一教會的正式會友;1897年與余愛娣結婚,舉行的是基督教婚禮。他歷任清朝及民國外交官,一度還擔任駐華府中國大使館代理大使。1926年在柏克萊去世。
2011年,加大戴維斯分校法學教授陳蓋博(Gabriel Chin),建議該校亞太裔學生法律協會為張康仁上書,要求加州最高法院「更正歷史錯誤」。16日加州最高法院在長達九頁的裁決書中說,張康仁曾致力成為美國第一位華裔律師,「即使我們不能重寫歷史,也要坦承當年的錯誤。」
他的曾外甥女、加州著名律師鍾惠珍(Rachelle Chong)說,張康仁遭到的不公是他子孫後代多年的沉痛心結,「今天我們為高院的裁決感到振奮。」陳蓋博教授也表示,加州最高法院125年前的那個裁决,是美國種族歧視的典型案例,長期以來在亞裔美國法律學者眼中臭名昭著,這一裁決為加州法律史上不光彩的一頁「續上了新篇章」,讓他很欣慰。
美國可愛的地方正在這裡:能坦誠面對125年前的錯誤,更有改正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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