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
文/謝松齡
耶穌說:「不要與惡人作對(有 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並且「要愛你的 仇敵」──這與我們人類的本性和文化價值觀完全不同,因而 也是耶穌教導中最難以理解的。
舊約律法允許受害人討回公道,被人侵犯可還以相等程度的 報復,目的是制止隨意侵犯別人,同時也防止報復過頭,即可 「以眼還眼」,不可「以命還眼」。對等報復的原則,是尋求 公道、公平,也是制定法律和法官判案的根據,甚至一直沿用 到今天。
耶穌要求門徒的,是要超越公道、高於公平,祂以十字架的 愛,為世人作了示範:「要愛你的仇敵」。祂教導我們:「不 要以惡報惡」,「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 經上記著說:『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聖經‧ 羅馬書》十二章17-21 節)
《聖經》也多次重申:「神萬不以有罪為無罪」。不與惡人 作對,並不就是寬容罪惡,不是叫警察在逮捕嫌疑犯的時候不 用武力,也不是在別人遇到危險、或自己受到傷害時不報警。 神絕不會叫我們作「濫好人」,《羅馬書》十二章9 節說:「惡 要厭惡,善要親近。」不要以惡報惡的目的,在於「要以善勝 惡」。
2006 年,賓州門諾社區西鎳礦區小學血案,死傷十幾個女孩 子,有孩子身上被打了十幾二十槍。案發後數小時,死者家長 竟然帶食物拜訪兇手家屬。他們沒有選擇用憎恨來平衡傷痛, 而是見證耶穌十字架的愛。
被人欺負、欺騙、傷害,不怨恨、不報復,絕對不是說欺負 得對、欺騙得好、傷害得有理。我們可以訴諸法律,尋求公道, 但不可苦毒怨恨、私自報復;我們可以效仿耶穌,「被罵不還 口,受害不說威嚇的話,只將自己交給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 我們若信上帝是聖潔公義的神,也當信祂明察一切、主掌一切, 並且將一切交託在祂手中,包括我們的伸冤報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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