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
策劃與撰稿:李兆樑律師、林修榮、勞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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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在美境外定居、工作或做生意,並繳納當地收入稅,這樣是否還需要在美國報稅?
◎收入稅
美國稅例規定,納稅人要為全世界的收入報稅,即使長期不住在美國,也一樣要向國稅局申報,限期是6月15日。
‧免稅額
大多數海外工作或生意收入,都可得到「海外收入免稅額」,2015年為每人$100,800;每年有約$20萬收入免繳聯邦稅,即海外收入不超過免稅額,便免付聯邦收入稅。不過一定要報稅,才能取得這個免稅金額。
‧資格測試
符合這個稅務優惠的主要條件,是所謂「稅務總部(TaxHome)」在外國。稅例有兩項測試衡量是否符合條件,納稅人需通過其中一項。
第一項,稱為「真正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測試,主要是看在國外居住的時間和目的、與當地關係的密切程度。
第二項,稱為「人身所在(Physical Presence)」測試,需要在連續12個月內身住海外起碼330天。
◎社安稅
在海外居住和做工,要不要付社會安全稅?
‧外國公司
為外國公司工作,不用付社會安全稅;更正確的說法是不能付社會安全稅,因為即使自願要繳社會安全稅也做不到。
‧美國公司
工作機構若是美國公司或美國總部屬下分公司,便要由僱主扣繳社會安全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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