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 共用車道不可獨霸

2014年4月
策劃與撰稿/李汪洵、周簡艷珍、蔣若谷、夏佩群、朔方、周天駒、俞志良、李薇、勞伯祥

家住布碌崙的林先生,與鄰居共用同一個車道,沒想到 新搬來的鄰居卻常把車泊在共用車道上。林先生以為,對 方新來乍到不知情,便善意提醒,這是車輛進出之路,不 是停車之地。鄰居反道:「反正空著也是空著,讓我泊一 下有什麼關係?」幾次三番之後,對方甚至覺得林先生有 意為難。

「共有」的意思,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 利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在法律上,兩家的共用車道被定 義為:由兩個不同物業的兩個合法業主共同擁有的車道, 所以兩個業主應同時擁有平等的使用權,任何一方都不能 佔據共用車道,使得另一方不能行使該有的權利。

有意思的是在另一個個案中,兩戶鄰舍分別是白人與華 人,也是共用車道。一開始,華人鄰舍也常把車泊在共用 車道上,於是被擋道的白人鄰舍開口大罵,此後華人鄰舍 才不敢再獨霸共用車道。林先生善意提醒無效,白人鄰舍 大罵反而成功,難道華人真是欺軟怕硬?

「反正空著也是空著,讓我泊一下有什麼關係」的言 論,實在是只顧自己使用方便,有意忽略對方在法律上的 平等權利。共有,應是雙方同時擁有並享用,而不是我既 有一份就有份佔用,那樣即意味著他方權利被剝奪、權益 被損害。事實上,法律就是法律,容不得人矯情,若在生 活中只為自己圖利或存心佔取對方便宜,而輕視法律賦予 的權利、義務和禁令,早晚會被法律教訓。

遇上無視法律的事情,我們可先適當提醒當事人,若對 方不予理睬,可拍下帶有日期的照片當作證據(證明鄰居 擋住車道),法庭會頒發強制令(Injunction Order) 要求 必須保持車道暢通;如果仍然霸道,可要求法庭給予罰款。 為免遇到這類麻煩,也可在買房時,請地產律師做一份共 用車道協議(Shared Driveway Arrangement),也稱通行 權(Easement),詳細說明雙方業主對此共用車道的相應權 利和義務。

《聖經》說:「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 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馬 太福音》七章12 節)所以,在自己方便的同時,也請換位 思考,多為鄰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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