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之窗: (小幫手) 家庭與醫療休假法

2014年1月

聯邦法律規定,僱員有權向公司請無薪假期,以便照顧有嚴重健 康狀況的家庭成員,該法被稱為「家庭與醫療休假法(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簡稱FMLA,適用於擁有50 人以上僱員的 僱主、公共機構。

符合下列原因的僱員,可在12 個月內停薪留職12 個工作週: 生孩子、照料新生兒; 撫養、照料寄養兒童; 僱員自身、配偶、子女或父母遭遇重病; 照料重傷或重病的軍人。

僱主不能因僱員請長達12 個星期的假期而開除他/她;在僱員 回到工作崗位後,給予相同或同等的職位(相同工資、福利及工 作職責);如果僱員在職時享有健康保險福利,在請假期間繼續 享有此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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