喉舌: 兩性婚姻配偶≠同性婚姻伴侶

2017年6月
作者團隊:雷競業博士 中國神學研究院神學科副教授, 梁永善牧師 基督教銘恩堂創堂牧師, 梁林天慧博士 香港城市大學講師
顧問團隊:許朝英先生 宣道出版社榮譽社長, 李炳光牧師 香港基督教循道衛理聯合教會, 吳思源先生 愛百合有限公司牧養總監

香港回歸廿週年,慶典和官方訪問均近在眉睫,天氣已暖和下來,七月一日將由新特首組成新的問責團隊。不過,暫時並未感受到那種慶祝回歸的欣喜,只知道當局推出不少免費節目、慶典,但求做到與民同樂;另一方面,也聽不到多少要在回歸慶典中激烈抗議的聲音,經過佔中和立法局選舉兩場激戰,可能港人也想回到多一點私人的空間。港人總是繼續各忙各的,有空更習慣外遊,抒展一下身心。

四月底有一則很多人可能沒有留意到的新聞。政府的入境主任申請司法覆核被判勝訴,他的紐西蘭籍丈夫(在紐西蘭結婚)可在今年九月開始享用政府為其職級而設的配偶福利,這件事似乎並非甚麼「大件事」,有市民可能覺得為何有團體如明光社,仍要推出聯署行動支持政府提出司法覆核?這事究竟帶來甚麼影響?

司法覆核同性伴侶福利勝訴

表面上看這案似乎只涉及一位公務員及其家屬,實際上卻是一場移風易俗的性少眾運動的重要一步。有支持性小眾平權運動的立法局議員已表示,他盼望這場官司是邁向同性婚姻的重要一步。香港作為法治之區,一宗事件的判詞往往成為日後同類型案件的先例,我們不能不留意。如果同性伴侶有法律理據爭取政府提供給合法夫妻的福利,為何同性伴侶不能獲得其他類似的福利?如果有任何機構(包括宗教團體或由宗教團體主辨的非牟利機構),不願意提供同性伴侶同等同於給予配偶的福利,他們可能也在犯法。

再延伸到僱員福利以外的議題,既然同性伴偶可以和夫妻享有同等福利的權利,為何他們不可以享有其他夫妻在社會中擁有的權利?比如說,為何同性夫妻不可以有領養孩子的權利?如果同性伴侶可以有這些權利,他們實質上已在法律面前等同一對夫妻,還為何要自欺欺人地拒絕承認他們已有婚姻的關係?本港素來推崇並以法例保障一夫一妻的婚姻法,順理成章僱員的合約,也自然應反映對婚姻同樣的理解;但這次法庭的判決顯然挑戰社會對婚姻的定義,將同等福利判給同性配偶,法院似乎已超越了立法機構的權限,間接在認可、接受同性婚姻。

有市民特別是有愛心的信徒可能覺得,這只是一個涉及兩個人的個案,又似乎有關「人權」,何不寛鬆一點而讓步?但我們要對「權利」這個字作深入一點分析。現行的政府和很多大機構給員工配偶的福利,源自以前的社會,是以一個家庭為基本的經濟單位,往往是丈夫在外工作,妻子留在家中照顧孩子,為了家庭的緣故犧牲了自己賺取收入的機會,社會的取向是認同這種犠牲和保護家庭的福利,所以有提供配偶福利。如果同性伴侶要求有同等的福利,我們要問:為何一個機構要肩負它僱員的伴侶的福利?如果答案是因為兩人的親密關係,我們要進一步問:為何親密關係要限於已在外國註冊的同性伴侶?比如說,有兩位單身的姊妹(但不是同性戀者)一同居住,互相照顧,為何她們不能共享配偶福利?或是母女或父子、母子等,同住相依為命,為何他們不可以有配偶的福利?

同性婚姻具爭議

其實立法在文明、守法的社會中須經過既定的諮詢、討論程序,確定法例需要有社會共識。今次這個案例,對婚姻的功能和員工福利的意義都有深遠的意味,法官強調他的判決與婚姻的定義無關,給人掩耳盜鈴之感。正因為婚姻法影響的是整體社會市民、家庭制度和孩子的保障,本港市民皆知,家庭及家人為市民提供支持、照顧與陪伴,更有硏究指出快樂源於與家人的健康關係,這些是現行社會服務、保障不能替代的。再者,支持同性婚姻與否在世界各地產生激烈爭議,澳洲和美國某些省份,雖通過了法例仍要重新推翻,甚至聯合國也否定同婚是人權,認為各國宜考慮本地獨有的文化和民意自行處理同性婚姻。

香港地少人多,居民同處於擠迫的生活環境,硏究指出港人對同性戀和同性婚姻十分有保留,擔心兒女因同性婚姻而染上疾病,及會衍生很多不好的問題,社會實宜好好討論,確定有共識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