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聽八方: (師心童心) 人人平等

2017年5月
◇ 曹綺雯

現代人以法律界定一個人的行為是犯錯還是犯罪。例如:一個患了感冒咳嗽的人,在公眾場所不戴口罩,人們只批評他缺德,他錯了。但假如在疫症猖獗時期,立法定明患上感冒咳嗽而在公眾場所不戴口罩者是罪行,可被罰款三千元及強制隔離。那麼,這「犯錯」行為頓時變成「犯罪」行為。

不過法律條文常有灰色地帶,大律師湯家驊認為現時香港法制就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的條件定義太闊,沒有指明什麼行為會違法,刑事罪行在普通法下有不明確性。但不管如何,即使有待法官以證據判定,最終仍然是:法律決定誰有罪。

因此一般人認為自己沒有犯上法律上的罪就不是一個罪人。難怪當我們向別人說:「聖經謂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換來的總是一臉不以為然的鄙夷。大多反駁說:「我犯了什麼罪?我沒有殺人放火,偷呃拐騙,幹嗎說我犯了罪?」這完全是從法律的角度看「罪」。可是,聖經對罪的定義非常嚴格:行為觸犯了法律當然是犯罪;但即使沒有作出犯法的行為,只是意念,也算犯罪。當中記載耶穌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按此推論,則人的一生必然犯過罪,即使你不曾真的殺人,但只要你對恨之入骨的人,心裡暗駡他:去死吧!已經在心裡犯了謀殺罪!也許你會爭辯:心裡犯罪也算是罪嗎?不錯,因為聖經《箴言》說:「人一切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為清潔;惟有耶和華衡量人心。」那麼,諸如內心嫉妒、自私、撒謊、推卸責任、貪小便宜,這些在神的眼中全是犯了罪。噢,把這些「人之常情」的過錯說成是罪,太不近人情了吧!斷乎不是。這是不給心中惡魔留地步。若不這麼嚴謹地看待自己的思想言行,就不會警覺我們內心那無盡的慾望。任由惡念滋長,早晚出事。

對於前特首犯罪鋃鐺入獄,我們不應訕笑,也無需黯然。這不過說明了:儘管你是社會精英,有多聰明,具備多少才學,擁有多少財富權勢,甚至即使曾經真心誠意為大眾作了點好事,也會得意忘形,輕看誘惑。我們不需要認為特首犯罪特別嚴重,因為他也不過是「人」。這就是我們應該面對的。面對什麼?面對每個人自己的黑暗面,面對自己的罪性。人內在有不能不犯罪的劣根性,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