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迴響: (守望雙聲) 胎兒生存權

2019年9月     

呂家聲

在澳洲這個自由民主的社會,女權高漲,墮胎已不再是難以啟齒的話題。不少人,特別是婦女解放的支持者,都在不斷爭取墮胎的女性單方面決定權。他們認為,這與婦女的權利息息相關,幾乎在任何情況下,他們都贊成由孕婦來做抉擇是否墮胎。

目前,除了新州以外,澳洲其他的州都已經將墮胎合法化了。未成年的少女在16歲至18歲之間懷胎,無需經過家長的同意便可自作決定,16歲或以下,則需要有家長的認可,才可進行合法墮胎。大部分的州都只容許在胎兒20個星期或以前合法墮胎。

至於新州,並不是說任何性質的墮胎都是犯法,只不過在決定墮胎之前,必須說明原因和有恰當的解釋,獲醫生批准後,便可以在醫院進行合法墮胎。但最近一個月,在下議院的表決中,已通過容許婦女有更大的自由度要求墮胎,包括將墮胎時限延長至胎兒22個星期。目前仍未得上議院大多數同意,必須繼續進行辯論或進一步修例才作最後定案,但這個大趨勢已不容易逆轉了。
我們都知道,一個胎兒在母腹中超過20個星期(即懷孕約五個月)的時候,各個器官已基本成形,我們能夠否定這個未出生的生命嗎?

有關誰可以擁有墮胎的決定權,誰可以為未出生的生命發言,取決於我們對生命的看法。我們先要明白每個人都有對生命的前設。對於那些不接受有上帝存在的人,他們覺得身體是屬於他自己的,在母腹中的胎兒既然尚未出世,孕婦就有權將這個胎兒棄掉。理由很簡單,他們認為這件事純粹在乎孕婦的意願,沒有其他人可以為她作決定。

但對於相信有上帝,相信上帝才是唯一的生命賦予者的人來說,我們對墮胎的立場有很不一樣的看法!依據《聖經》的教導,我們確認所有生命都是從上帝而來;因此,沒有任何一個人有資格奪去另外一個人的生命。至於在母腹中的胎兒,無論多大,生命已經開始了,所以絕對不能隨便將胎兒棄掉,否則這和謀殺另一人沒有太大的分別。以下的經文也讓我們知道胎兒與肉身生命是基本上沒有分別的。

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祂所給的賞賜。」(《詩篇》一百廿七篇3節)

因為你問安的聲音一入我耳,我腹裡的胎就歡喜跳動。」(《路加福音》一章44節)

在一個文明的社會,人們口口聲聲說要尊重生命、尊重人權,但為何在母腹中的生命卻不被尊重,可以隨意棄掉呢?這完全是一種矛盾的行為。有誰為這小小的生命去爭取生存的權利呢?這個在母腹中的胎兒,又怎樣能夠得到合理的對待呢?倘若一個社會容許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墮胎的話,這可能引致更多無辜的生命被棄絕,這個道德的責任應由誰承擔?盼望對這些問題的思考能把更多的人引領到創造主上帝的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