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
呂家聲
來了澳洲四十年,從來都不知道宗教自由是需要爭取的!你或許會問,宗教自由豈不是已在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項列明了嗎?(人權第十八項:思想的自由。我們都有權利去相信我們要相信的,有權利信仰一個宗教,或是當我想要時可以改變想法。)莫非時移勢易,這基本的人權在澳洲已經受到威脅和挑戰了?正是!
去年12月3日,代表南澳的工黨議員 Penny Wong突然在國會休假前提出修訂「有關宗教學校有權拒絶同性戀學生就讀」的法案。在1984年的歧視法案中,清楚列明一項例外的情況,那就是宗教學校有權基於學生的性別取向而拒絕學生就讀。原因顯而易見,一位有同性戀行為的學生,自然不會遵守基督教(或其他宗教)學校所列明有關對男女兩性的看法,他們可能也不會參加學校各方面宗教的活動,包括《聖經》的講解等。在課堂上也會對某些信仰立場和講解(譬如上帝創造男女的配合)持不同的意見,這樣必然影響其他同學在課堂上的學習。過去對宗教學校錄取學生可以有自主權的豁免是否已經過時呢?怎樣保障宗教學校的信仰原則與立場呢?本來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既然是宗教學校,自然應該有自己的要求。道理就是這麼簡單,豈容這位議員霸道的建議得逞呢?
退一步說,為何要有宗教學校的設立呢?當然就是宗教團體希望在教育的範疇上,可以帶著宗教信仰的特質和理念去辦學。反過來說,一位既持不同信仰立場的學生,為何硬要就讀一間宗教學校呢?是否故意為著破壞學校的紀律和理念而入讀呢?要宗教學校在收生上不能存有性向歧視,這種蠻不講理的提議,實在匪夷所思。這位議員竟然提出「宗教學校不能拒絕這些學生就讀」的建議,究竟她對宗教的理解有多少?她又建立在什麼理據上?
《聖經》常教導我們要愛人如己,要尊重與我們不一樣的人,這不是要求我們必須認同與我們的信仰有衝突的觀點,比如性取向,《聖經》嚴厲責備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基督徒無法認同同性戀的觀點。正如做父母親的,他們都愛自己的兒女,但這並不等於父母一定要完全認同子女所有的行為。
從法律上說,既然同性戀者可以得到性別取向的保護,宗教學校也應該可以得到保護,在招收學生時確保他們信仰的教義,這是合情合理的。現行的法例正是要保護宗教學校在這方面的權利,這也是為什麼宗教學校存在的原因。
澳洲是否真的有宗教自由?若有,非宗教人士是否也需要尊重宗教信仰的權利?倘若一面倒爭取同性戀者的權利,豈不是宗教學校需要退讓或變質?如果容許有不同性別傾向的學生就讀,那麼,宗教學校的特色何在?反對宗教學校立場的學生,憑什麼需要保護呢?為何他們不可以選擇其他學校呢?為什麼要在一間宗教學校就讀而搗亂其中的教義和原則呢?
我們盼望政府在這方面能夠給公民有清楚的原則、明確的指引,不要容許那些虛晃著人權旗幟的人放肆地擴張他們的聲勢,政府有責任保護宗教學校團體的信仰自由。